南京調查取證:一方欲離婚,另一方因財產問題不愿意離婚,律師如何做好調解工作?
一方欲離婚,另一方因財產問題不愿意離婚,律師如何做好調解工作?
案情簡介: 委 托 人:趙某,女,28歲,住上海市浦東新區桃林路XX號221室 對方當事人:李某,男,30歲,住址同上?! ∥腥伺c對方當事人于2001年自由戀愛,后于2002年5月在浦東新區民政局登記結婚?;楹?,又方性格不和之處日漸顯現。后育有一子李林。孩子出生后,雙方及雙方家庭之間矛盾日益突出,在與對方當事人協議離婚未果后,委托人在孩子九個月時,委托XXX律師全權處理與其夫的離婚事宜?! √幚斫涍^: 接受趙女士委托后,律師即與對方當事人進行了聯系。起初,對方當事人不愿意與律師溝通,并聲稱,只有趙女士與其親自當面談,其才肯同意坐下來協商。在與委托人仔細分析后,代理人認為對方之所以不同意,原因主要在于財產分割方面抱不切實際的幻想。后代理人給對方當事人聯系,首先從法律角度告之其財產分割的要求是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并且告之如果其不肯談判,委托人將于近期向人民法院起訴,并將起訴狀通過E-mail讓其進行了查閱,以表示委托人非離不可的決心。后,男方同意協商,后經過三輪討價還價,最終達成了離婚協議,并于2003年12月南京偵探事務所20日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 “盖闋幾h焦點與法律適用分析: 實踐中的大量案例表明,當事人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原因,在很多情況下是對于財產問題的分歧。通常對方當事人總是心懷幻想,或聽朋友或其父母一面之言,不能以現實的眼光面對分歧焦點。本案中,代理律師主動建議對方當事人就財產分割的相關事項向律師或人民法院立案大廳咨詢,以解除對代理人說法的懷疑。經過代理人不懈的努力,對方當事人最終還是同意了協議離婚,這樣,其實對于雙方都是有好處的?! ≡陔p方辦理離婚登記時,還有一個小插曲。就是民政局的同志以孩子不到一周歲為由,拒絕為他們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并稱依據是《婚姻法》第十七條。后經過代理律師與之辯理,并通過上海市民政局,糾正了婚姻登記工作人員對于法律的誤解,最終為他們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